行为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禁则 |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罚则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备注 |
2021年4月29日修订 |
行为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禁则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
罚则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备注 |
2021年4月29日修订 |
行为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禁则 |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罚则 |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备注 |
2021年4月29日修订 |
行为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
法律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禁则 |
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二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
罚则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2021年7月30日修正 |
行为 |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在出厂前进行检验 |
法律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
禁则 |
第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罚则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2021年7月30日修正 |
行为 |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禁则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
罚则 |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
备注 |
2019年3月26日修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行为 |
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 |
法律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禁则 |
第十八条第五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
罚则 |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2018年1月1日施行 |
行为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
法律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禁则 |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
罚则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备注 |
2018年1月1日施行 |
行为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 |
法律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禁则 |
第十九条第一款,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罚则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2016年10月1日施行 |